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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守则
来源:原创文章 发布时间: 2018-04-23 访问次数: 74895

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守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业行为,建设一支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益求精、文明行医、科学规范的高素质职工队伍,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职工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规范全院职工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的行为准则,是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纲和概括。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守则》各项条款,自觉规范职业行为。凡本《守则》未涉及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条   全院各科室(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守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保障医院的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劳动纪律

全院职工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肃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   按时上岗,准时接诊病人(按时开诊、手术、查房、检查、挂号、收费、接待等),未到下班时间不得推诿病人,不得提前下班。

第二条  工作时间不得干私活(如购物、炒股票、从事推销等)、不得未经医院同意做兼职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聊天(包括电话、上网聊天)、上网玩游戏、看小说杂志、听音乐、看影视剧等。不得因使用私人通讯工具及其他行为影响工作。

第四条  上班时间应正确佩戴胸牌上岗,规范着装,言行得体,服务窗口尽量使用普通话。

第五条  严禁酒后上岗。

处理原则:

违反以上五条之一者:

1、违反一次,未造成影响者,罚款100元,通报批评;

2、违反两次,未造成影响者,罚款300元,通报批评;

3、违反三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者,按待岗学习处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休或休病假、事假、公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电话请假或临时请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法定假,必须按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事假、公休假须逐级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自换岗、离岗、脱岗或擅自不接诊(接待)病人。因特殊情况离岗者,应交代去向,未交代去向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处理原则:

违反以上三条之一者:

1、脱岗一次,罚款200元,通报批评;

2、旷工半天及以上,按人事科相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者,按待岗学习处理。                 

  

第三章 职业纪律

全院职工必须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医疗原则、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到安全、及时、科学、严谨。合理诊治、不徇私情,坚持病人利益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院声誉第一、社会信誉第一的原则。     

第一条  根据岗位职责与权限,医务人员必须对本人所开具的医疗文书(处方、病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病历记载等)及各类单据负责,不得出现错、漏。不得从事本人资质之外或医院授权之外的医疗行为,不得出具与自己专业不相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条  严格执行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未经病人同意(以书面文字记载为准),不得擅自实施手术、特殊的检查、治疗等,不得擅自使用高值耗材、自费药品及材料。

第三条  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泄露病人私隐;不得在病人面前或非正式场合不负责任地批评或议论他院他科他人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  不得隐匿、伪造、涂改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原始资料(包括检查单、治疗单、收费单据等)。

第五条  不得擅自向其他医疗机构转病人;不得擅自指定药店购药;不得擅自外转检查项目、转手术、转处方等。

第六条  不得通过医疗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不得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和“搭车检查项目”等。

第八条  不得私自向病人及其家属推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生活用品等。

第九条  不得使用非医院渠道购进的药品、消毒剂、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等。

第十条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划价,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减少收费项目,严禁擅自不收费。

第十一条  在各项活动中,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凡来院就诊的所有病人或业务往来单位交纳现金或支票后,收费部门必须出具医院规定的统一收据或正规发票。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处方权、物资采购权等职务之便拿回扣。器械、药品、卫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各种物资采购部门,不得购置劣质或质次价高产品。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任何方法以商业为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全院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凡因本人工作失职,给医院、科室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处理原则:

(一)违反下列条款之一,未产生不良后果者:

1、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

2、责令如数退还不正当收入(“回扣”、转诊病人好处费、“搭车”药费或检查费、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的现金等),并按不正当收入折算金额的两倍罚款;

3、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晋级资格。

4、通报批评。

(二)违反条款之一,并产生了不良后果者:

1、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2、责令如数退还不正当收入,并按不正当收入折算金额的2倍罚款;

3、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晋级资格;

4、通报批评。

(三)违反条款之一,对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新闻媒体批评或上级通报等)者:

1、扣除当事人两个月绩效工资;

2、责令如数退还不正当收入,并按不正当收入折算金额的2倍罚款,致使医院经济受到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3、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资格,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4、通报批评;                    

5、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按待岗学习处理。


        第四章   医德医风

医德医风的总要求

1、态度上:对待病人满腔热忱,平等公正,耐心细致,文明礼貌,有问必答,尽可能的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

2、工作上: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敷衍病人。

3、技术上: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竭尽全力为病人解除疾苦。

4、言行上:佩戴胸牌,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谈吐适度,有效沟通。        

5、作风上:廉洁行医,不接受病人或家属的“红包”、礼品和请吃。

6、同事间:团结协作,互帮互学,彼此尊重,共同进步。

奖罚原则:

(一)奖励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医德医风风格奖或贡献奖,并可根据有关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1)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因坚持医疗原则,维护病人利益而不被理解受到侮辱、打骂等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者;

(2)在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性事故抢救中,救死扶伤,表现突出者;

(3)受到新闻媒体表扬者;

(4)检举揭发违纪、失职行为者;

(5)其他。

医德医风风格奖一般300-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处罚

1、凡受到有效投诉者:

(1)被投诉一次者:

①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0元;

②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③通报批评;

④扣除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2)被投诉两次者:

①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②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晋级资格;

③通报批评;

④扣除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500元。

(3)被投诉三次者:

①按待岗学习处理;

②扣除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1000元。

2、凡在工作场合与患者或家属之间打、骂、争吵者,或者在工作场合与职工之间打、骂、争吵被投诉者:

(1)按待岗学习处理;       

(2)扣除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1000元。

3、凡收受病人“红包”者:

①除令当事人如数退出“红包”外,并按所收受“红包”的金额,给予5倍罚款;

②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③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和职称、职务晋升晋级资格,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④通报批评。

4、凡发生新闻媒体批评事件(情况属实)者:

(1)如系个人原因:

①按待岗学习处理;

②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③通报批评;

④扣除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500元。

(2)如系科室原因:

①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

 ②取消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当年各类评先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一条  任何科室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医院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水、电、气等,不得私自拆、装或更换计量器械或更改线路等。

第二条 不得公物私用(如药品、卫生材料、器械、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不得利用医院设施为个人或他人谋利(如各类消毒、试剂保管,无偿使用仪器设备等)。

处理原则 

1、违反上述之一者:

(1)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300元;

(2)由当事人按当时市场价格交费,并处以5倍的罚款;

(3)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4)对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新闻媒体批评等)者:由当事人按当时市场价格交费,并处以5倍的罚款;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按待岗学习处理;通报批评。

2、其它情况处理如下:

(1)因违规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设施的全部维修费用,并处以维修费用的2倍罚款。

(2)医院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违章违规行为,医院职工均有权利、有义务举报,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对举报人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

(3)发现物业公司员工恶意浪费医院水、电时,予以一次性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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