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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委发文整治保健品市场
来源:原创文章 发布时间: 2019-03-14 访问次数: 44716

今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网信办等13个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并要求各部门落实执行《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
        本次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业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和健康委、广电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网信办等部委共同联合开展。此次《行动方案》的制定部门多达13部委,我们从这个数字上可以看出国家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决心之大,目前《行动方案》已经明确重点领域分工。
        此次会议中,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李斌表示,卫健委将严格查处违法人员打着保健旗号,假冒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进行保健品推销。下一步,卫健委将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假借健康讲座、医疗机构开展的保健品推销,尤其严查中医药机构假借中医开展的养生保健,严厉查处无证行医,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还将及时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名录,满足消费者需求。
        虽然保健品整治离我们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还很远,但此次整治活动和医疗机构还是有些关联,近期已经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医生给患者开保健品的事件,虽然医生开保健品的初衷是辅助治疗,目的是提高患者的免疫力,但必须再重申一遍,医生销售保健品是违法的。
        医疗机构凭处方使用“保健食品”会被认定其为药品,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一是保健食品若与药品同名,则视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照被冒充药品的标准进行检验,并载明检验结果”。
        二是保健食品与药品不同名的,则视为使用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认定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除了不能开具保健品处方外,还不能销售保健品,因为大部分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都没有持有含有保健食品销售”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销售保健品不符合你经营者身份的,同样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在这里还是有必要提醒一部分医护人员千万别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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